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(賄選/交付賄賂) 一審(彰化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8號)認定為當選第20屆彰化縣議員,交付30萬元、以每票500元向選民買票,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「交付賄賂罪」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併科罰金60萬元、褫奪公權3年;二審(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668號)及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,並依法解職。(判決書未隱名;刑度依一審主文。)
林茂明
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・彰化縣第01選舉區・第11屆
本人已非現任:因賄選經判刑定讞,依法解職。以下為其任內(第11屆當選時)之公開資料。
經歷
2022-11-26–現任 111年縣市議員(彰化縣第01選舉區) 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 當選
出處 中選會候選人資料
2018-11-24–現任 107年縣市議員(彰化縣第01選舉區) 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 當選
出處 中選會候選人資料
2014-11-29–現任 103年縣市議員(彰化縣第01選舉區) 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 當選
出處 中選會候選人資料
2009-12-05–現任 98年縣市議員(彰化縣第01選舉區) 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 當選
出處 中選會候選人資料
2005-12-03–現任 94年縣市議員(彰化縣第01選舉區) 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 參選
出處 中選會候選人資料
司法判決
判決結果不代表最終定罪;未定讞案件當事人依法受無罪推定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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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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